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員工害怕感染SARS,拒到大陸出差,被炒魷魚〈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台北縣某公司員工因害怕感染SARS,拒絕到大陸出差,公司依違抗合理命令將其免職,沒發給任何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員工向勞工局聲請調解,勞工局表示依照勞委會解釋,雇主如果已做好預防措施,勞工不得拒絕出差,如不幸感染SARS,即為職業災害;未做好預防卻強迫勞工前往,勞工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法律教室: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於符合一定情形時,雇主和勞工各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其中第十一條和第十二分別規定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和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則分別規定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和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與本案較有關聯的是,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而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則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而且若是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本案例到底是屬那種情形,恐有爭議,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則規定,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當勞資有爭議時,往往透過主管機關調節,勞委會亦常會針對有關爭議,作出解釋,本案即為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