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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僱外勞診斷書,警方疑幕後有集團(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竹北警分局刑事組查出一名吳姓男子在一年內偽造了一百五十份南北各地的醫院診斷書,偽造病情診斷書給申請人使用,供人僱用外籍看護,警方發現吳男的診斷證明,遍及南北各公私立醫院,絕不是一個人能力就可以做的,幕後一定有一個集團,已報請檢察官,將鎖定吳男周邊關係做更嚴謹的清查。 法律教室: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發文台九十勞職外字第○二二三二三○號,受監護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得依本會公告規定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或以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其他雇主之家庭外籍監護工,以照護家庭中之受監護人: 一、受監護人持有經社政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屬「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二、受監護人經合格醫院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簽註有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者。但 特定病症所列非屬精神相關疾病者,不得憑精神專科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申請聘僱 家庭外籍監護工。 是除持有社政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外,僅持有特定病症之診斷證明書之受監護人家屬等人可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 申請時,雇主應依規定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事宜,並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求才證明書後,檢具下列表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申請表(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申請人及受監護人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含附表,自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 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電匯保證金收據影本或保證金保證書正本。 受監護人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依前項二、(三)或(四)申請者需檢附)。 受監護人在華無親屬切結書正本(依前項二、(三)資格申請者需檢附)。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依前項二、(四)資格申請者需檢附)。 因此,偽造公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會觸犯刑法22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會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提供偽造之診斷證明與公務員會觸犯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