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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SARS風暴,有無必要發布緊急命令〈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sars疫情持續擴大,朝野陸續有立委主張政府應頒布緊急命令,因應當前危機,高層認為疫情升高出在之前執行不夠徹底,問題並不在於無法可循。政院表示,大法官解釋釋字五四三號指出,憲法上緊急命令之發布,係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依現有法制不足排除危難或應付重大變故之際,為維護國家存立,儘速恢復憲政秩序之目的,循合憲程序所採取之必要性措施。政院強調,緊急命令的頒布必須審慎,不宜流於浮濫。 法律教室: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00177$]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起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緊急命令雖名為「命令」,而由行政部門訂定,但卻具有特別的效力位階,最起碼具有代替法律之效力固無疑義。甚至有主張國家為恢復公共安寧秩序,得為一切處置,除憲法的根本精神之外,國家為挽救憲法起見,其所採取的急速處分,無妨可暫時凍結憲法特定條文之效力〈如停止總統或國會議員選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中,對緊急命令表達如下看法:  1、具有法律位階,具暫時代替、變更法律之效力  2、緊急命令之內容應儘量詳盡周延,以不須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由執行機關再行發布。  3、緊急命令之補充規定無論其使用何種名稱均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4、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認部分內容雖有不當,然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之整體應變措施尚無影響而有必要之情形時,得 為部分追認。  5、立法院如經制定相關因應措施之法律以取代緊急命令之規範內容時,則緊急命令應於此範圍內失效。   憂心疫情漫延,對政府信心不足的民眾,或許較傾向採行緊急命令此項非常手段,以集中統合所有人力、物力,進行抗煞。然採行緊急命令將扭曲政府平常之運作機制,且集中權力是否反生濫權之弊端等,恐亦不可不慎。您以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