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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凍噎死一女童案,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判盛香珍敗訴〈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高等法院,昨天就盛香珍食品公司被控所生產的蒟蒻果凍造成美國一名九歲女童蜜雪兒噎死案,判決盛香珍食品公司必須賠償原告一千六百七十萬美元〈約新台幣五億七千八百萬元〉,專程從台灣全程參與審判的盛香珍董事長郭耀鵬說,他的律師發現許多新證據,然而在四月九日開庭時,法官限制再提新證據,才導致最後不利盛香珍的判決。郭耀鵬堅持在卅十天期限內提出上訴。 法律教室   本案涉及過失致人於死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本文無意就個案作批判。擬就商品或服務所生損害於消費者時,就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作探討,並提醒商品製造人及服務提供者,重視消費者之安全。   消費者保護法[$401622$]第七條規範製造商,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應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所以商品到底是否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認定上雖可能就會有不同見解。但應由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之安全性負舉證責任,同時企業經營者為求事故發生時之免責,應鉅細靡遺地說明正確使用方法及標示危險警語。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對此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企業經營者即使能證明其無過失,但只要能夠認定商品或服務與消費者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法院也只能減輕其賠償責任,但不能因此免責〈消費者保護法[$401622$]第七條第三項〉。賠償範圍則依民法第[$200$]一百九十一條之三及第一九二條至第一九五條所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201$]第一九二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所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202$]第一九三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被害人雖無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204$] 第一九五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註: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法律上之慰撫金或俗稱之精神上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