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未發資遣費,公司將受罰〈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麒麟飯店日前受sars影響而宣布停業,卻沒依勞基法規定,給予法定資遣費,只願給付七成,員工不滿的情緒高漲而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依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或是公司代表人執行公司政策,若無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員工應得的權益,可依據法令課以「行政刑罰」。
法律教室: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又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
計。
如雇主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依同法第七十八條,雇主之代表人將遭科予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