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完成大法官提名作業,立法院將行使同意權〈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總統提名十五名大法官被提名人,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將排定三天公聽會議程,邀請學者、專家「公審」大法官被提名人,作為全院委員會的審查依據。這項創舉將把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優劣事蹟攤在陽光下,讓輿論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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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法官之職權:依憲法[$100078$] 第七十八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五項,大法官之職權包括〈一〉憲法解釋〈二〉法令統一解釋〈三〉政黨違憲。
二、大法官之其任期:憲法增修條文第二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第三項則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出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三、大法官之認命程序:依憲法增修條文[$100180$]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認命之。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