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富邦卯上台灣大, 爆委託書徵求戰〈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台灣固網董監事改選,台灣大哥大與富邦集團為了要確保支持自己的獨立董事出線,其雙方爭奪股東會出席委託書,除了拼面子,背後可能牽動台灣電信集團內部勢力消長。 法律教室:   公司法[$2359$]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另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亦針對公開發行公司作出原則性之規範,即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使用委託書違反前項所定規則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該規則為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徵求委託書之人之資格於非公開發行公司並未設有限制,於公開發行公司則除信託事業外,應為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五萬股以上之股東;但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徵求人應為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依股東名簿記載或存放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證明文件,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者。 二 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以上者。(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五條、第六條)   除股務代理機構經由公開發行公司之委任擔任該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除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外,股務代理機構及委託書徵求人係董事或監察人被選舉人或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議案者,其代理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股務代理機構及委託書徵求人係支持他人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其得代理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亦即於行使表決權時,超過部分不記入表決權數。再者,一般委託書徵求人所受委託之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另外,就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論,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公司法[$2359$]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