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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違建部份被拆,新屋主提出告訴〈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台中市發生法拍屋遭原承租者拆三、四樓違建,新屋主不甘受損提出告訴。台中地院表示,新屋主所購法拍屋雖有違建部分,法院在鑑價時也有將此部份算入,而要拆除屬市府公務範圍,第三者來拆即是犯毀損罪嫌,屬公訴罪,且被害人可就侵權部份訴請損害賠償。 法律教室: 依[$3389$]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拍賣之不動產於拍定人領得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時起,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毋須等待過戶登記完成或點交該不動產。因此,自該不動產之權利移轉後,原所有人即不得再行使用、處分或收益,當然也不可以拆毀已歸他人所有之該不動產,否則原所有人即觸犯[$300384$]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之毀損他人建築物罪,必須承租刑事責任。而且拍定人即新的所有人,也可以其所有權受到侵權,依[$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