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偽造人民幣證件,主嫌等九人被補〈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警方在台中市查獲印製偽造人民幣的工廠,查獲一億多元偽造的人民幣的半成品,逮捕張偉民為首的集團九人,並在張偉民經營的電腦公司、菸酒店搜索,查獲大批偽造證件,此集團計畫帶往大陸洗錢,購買毒品、槍枝,再走私台灣,案由警方擴大偵辦。 法律教室: [$300209$]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此即所謂的「偽造貨幣罪」。   但偽造貨幣罪之客體僅限於我國所發行之貨幣,因此外國政府所發行之貨幣例如:美金、日圓、人民幣等並非本條所規範之對象。   雖外國貨幣並非刑法所稱之貨幣,但一般均認其為有價證券之一種,因此偽造外國貨幣所觸犯者為偽造有價證券罪,法文如下:   [$300215$]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