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清專案」入獄,楊登魁獲賠48萬〈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影視名人楊登魁,民國七十四年間,因「一清專案」被當時的警總逮捕,在依叛亂嫌收押一百二十天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時隔十八年,楊登魁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冤獄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作成決定准予賠償新台幣四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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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白色恐怖時代權利受損害請求賠償或補償,除有冤獄賠償法外,尚有一些特別法,屬優先通用。包括「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判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一、經治安機關逮捕而已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
二、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
三、於無罪叛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叛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
四、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
發佈日期:200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