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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小孩獨自在家,大人觸法〈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中有一判決,賴姓少婦因有事外出,將年僅一歲五個月大的愛子託妹妹照顧,而其妹趁幼童熟睡時外出處理事務,未料返家後發現小外甥從六樓陽台墜下死亡,雖然事後獲得姊姊諒解,且被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兩年,但終其一生活在愧疚中。 法律教室:   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育,保障兒童福利特制定兒童福利法。所稱之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其中第四章「保護措施」訂有各種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之禁止行為。第三十四條規定:「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 代為照顧。」這是因為六歲以下的兒童辨識能力薄弱,對於何者安全,何者危險,尚無法認定。所以須要求大人陪同在側,以免發生不可挽回的結果。諸多不幸結果的發生,應給為人父母者深深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