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遠銀向宏國集團追討億元貸款,韓國掌門林謝罕見被聲請破產〈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宏國集團積欠遠東商業銀行一筆三億元貸款未還,遠東商銀向世林地方法院聲請宣告宏國集團董事長林謝罕見破產。法官開庭審理後,認為遠東商銀提報的林謝罕見財產資料不齊全,沒有顯示林謝罕見名下的十餘筆土地價格,諭令七天後補報,再開庭審理。 法律教室: 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可向法院聲請破產或於聲請破產前聲請和解。 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若法院許可和解聲請,應將申報債權之期間及債權人會議期日等事項公告。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主席應即呈報法院,由法院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和解條件公允,提供之擔保相當者,應以裁定認可和解。法院駁回和解之聲請或不認可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 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公告左列事項: 一 破產裁定之主文,及其宣告之年、月、日。 二 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三 前條規定之期間及期日。 四 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 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五 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 破產財團受清償。 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法院如認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調協條件公允,應以裁定認可調協。 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