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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持股應有最低標準,五月上市上櫃公司不足者達33家〈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證期會表示,五月上市上櫃公司董監事持股不足者達33家,其中以中華開發金控、茂德持股不足情況最嚴重,不足張數分別達18萬張、12.31萬張。 證交法規定,公司董事、監察人違反主管機關股權成數和查核實施規則,可處新台幣12萬以上,60萬元以罰鍰。公司在限期內仍未改善,將按次連續各處新台幣24萬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直到公司改善為止。

法律教室:
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下列成數:
一 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三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五。
二 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三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 得少於百分之十,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 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三 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十億元在二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 得少於百分之七.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七五。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 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 之。
四 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二十億元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 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 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董事、監察人若有於任期中轉讓持股致其持股不足上述規定者,經主管機關要求補足而不比照辦理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處罰鍰,並責令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