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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樂迪與錢櫃合併案,公平會有條件准了〈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國內KTV龍頭業者好樂迪與錢櫃,旗下連鎖KTV據點合計達八十二家,兩公司在今年四月宣布合併計畫,將以錢櫃的海外市場經驗,合作進軍中國大陸KTV市場。行政院公平會交易委員會於七月三日核准兩家合併的申請案,但由於兩家公司合計市佔率高達百分之四十一,為避免濫用市場地位,公平會決特別附帶但書提出四項要求,兩公司將不得利用結合的市場地位限制獨家交易或要求特殊優惠,也不能訂定不當的價格,或出現防礙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 法律教室: 所稱結合,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謂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 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 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者。 三 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 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結合時如有下列情況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一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二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三 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由於好樂迪之市佔率達百分之二十一,錢櫃的市佔率約百分之二十,依前述法規第一項第一款,應提出申報。 又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四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由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好樂迪與錢櫃的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而准許結合,惟又根據第十二條第二項附加數種負擔,即不得利用結合的市場地位限制獨家交易或要求特殊優惠,也不能訂定不當的價格,或出現防礙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