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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罵、豎中指,求償拾萬元!〈本篇報導由周瑞鎧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報導: 新竹市某大學生因不滿同班同學公然對他豎中指,並罵他「賤人」,控告對方公然侮辱,附帶民事賠償十萬元,新竹檢警已受理偵辦。原告吳姓學生說,今年五月底,他在系上的電腦中心使用電腦時,同班的呂姓同學一進中心門口,就對他比中指,經過他身邊時又再比了一次,還大罵他「賤人」。吳姓學生越想越覺得無法嚥下著口氣,向新竹地檢署遞狀控告同學呂某涉及公然侮辱罪,還表明將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給付十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律教室: *公然侮辱罪之成立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提起之依據、時機及方式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時機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依據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