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遺囑簽名不符,痛失數千萬遺產〈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刑姓男子照顧喪失且膝下無子的姨婆幾十年,姨婆過世後,刑持有姨婆署名的遺囑欲繼承遺產,但遭國有財產局拒絕,兩造因而鬧上法院,案經法院送請調查局鑑定署名筆跡,發現應非屬他姨婆手筆,據此判決刑敗訴,姨婆的數千萬元遺產全數歸公。 法律教室:   一、依[$1227$]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因此,必須與死者〈被繼承人〉具有前述親屬關係之人,始有機會繼承遺產。倘死者無繼承人,則其遺產將由遺產管理人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1276$]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是故,被繼承人若無前述繼承人且不欲遺產歸屬國庫,則只有書立遺產預作遺產分配、贈與一途〈[$1278$]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參照〉。   二、現實生活中,只要神智清醒、意識自由,且能夠書寫文字者,即可選擇依[$1281$]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之規定之規定自書遺囑,亦即「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因遺囑人簽名為不可或缺之要件,且為判斷遺囑是否本人書立之佐證,自應審慎簽署。否則,將如本案事實,因無法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之簽名,致遭法院判決敗訴,與數千萬元之姨婆遺產無緣。實務上為避免前述缺憾,於自書遺囑時,可委請律師或其他適合人士見證,或改用其他要求較為嚴格之公證遺囑〈[$1282$]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密封遺囑或代筆遺囑〈[$1285$]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