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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合約未提供消費者審閱遭罰〈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展望建設銷售「新第來亨NO.58師大居」及「新第來亨NO.5金鑽新第」預售屋,於收訂金或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契約審閱期,經民眾檢舉後,公平會認為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併處150萬元罰鍰。 法律教室:   建商在銷售預售屋時,通常會預先抓好預售契約條款,以供消費者購屋時使用。此項條例,依[$401617$]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之規定,係屬「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面預先抓定之契約條款。」即為「定型化契約」。因此種契約乃由企業經營者預先抓定,消費者並未參與制定,故為顧及消費者之權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所以,在一般預售屋實務上,通常會給消費者至少五天之審閱期,讓消費者可以自行或委託專案、律師來了解契約條款之利害關係,再行決定是否簽約或改約。且建商不得要求消費者先付定金,才出示契約供消費者審閱。倘建商未給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期間或要求定金才願出示契約,則建商即可能違反[$401709$]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依該法[$401727$]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消費者得具函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實務上,建商為免爭議及留下證據,大多會要求消費者簽署業已審閱契約之書面證明,然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茍非真已合理審閱,自亦不宜貿然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