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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扣繳憑單貸款,被告共有一千二百多名〈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台中市中福、晏伸實業公司非法吸金案,台中地院查出該公司老闆何宏周等人,為了擴張販售靈骨塔,偽造所得稅扣繳憑單供一千兩百多名會員,向徵信不實的前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辦理「歡心理財」貸款,牟利一億餘元,法官依常業詐欺等罪將何宏洲等十人判處三年八月至一年一月不等徒刑。該案領取貸款被列為被告的有一千兩百一十一人,由檢方分別起訴,法官審理可謂「工程浩大」,共由四十多名刑庭法官,分為三百多個案子審理。 法律教室:   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事業申報單位發給所得人,以作為報繳所得稅之依據,屬私人所製作之文書,即私文書,若有人予以偽造,依[$300225$]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偽造前述扣繳憑單,即可能成立本項偽造私文書罪。 二、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為證明某人確在某公司任職服務之文書,屬於刑法上之特種文書,依[$300227$]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規定:「偽造、變造…..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偽造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即可能成立本項特種偽造文書罪。 三、又被告持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向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依[$300231$]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係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證書罪,先前之偽造行為事後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只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證書罪,而不另論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證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