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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穿眼眶,傷害還是殺人未遂?〈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因女友要分手,男子黎姓男子竟然怒從心生,持水果刀揮砍女友,一刀刺中右眼眶,女友命大,急救後倖免於難,視力也未受損。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黎姓男子的行為有致人於死的可能,依殺人未遂罪判刑九年。 法律教室: 依[$30029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罰金。」只要故意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即為殺人罪,但若出於殺人故意卻未發生死亡結果,即為殺人未遂。 [$3002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殺人致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出於故意而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即構成傷害罪,若因而致被害人於死,則成立傷害致死罪。然而,在司法實務上,因殺人罪與傷害致死均發生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但在適用法條刑上則有不同,到底應如何區別二者?另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均可能只造成被害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傷,但在適用法條及法定刑上也是有所不同,則應如何非辨二者?在理論上,其區別雖甚為明確,即殺人者必有殺人之故意,傷害者則僅有傷人之故意,但在司法實務上,其區別常非明確。而只得藉由行為人之加害行為態樣、使用工具、攻擊部位等以為斷定行為人主觀上究係殺人故意,還是傷害故意之標準。諸如:行為人下手極重、以刀、斧揮砍被害人之頭部或戳刺心臟部位等,便極有可能被認定有殺人之故意,但若只砍其手腳且刀傷不深,便極可能被認定只有傷人故意。本案中,法院以行為人以水果刀輝砍被害人頭部多次,且一刀刺近右眼眶深達十一公分,而認定係屬殺人未遂,基本上應可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