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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個高利貸---借貸180萬,四個月須繳息520萬〈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台中縣經營機械廠的邱姓商人,向地下錢莊借了一百八十萬元週轉,四個月來已經付了五百二十萬元的利息,由於實在不勝負擔,向警方報案。警方逮捕涉嫌經營地下錢莊的余姓夫婦,搜出支票、帳冊,還有三百多封要寄給公司行號代辦貸款的廣告信。 法律教室:   依[$214$]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亦即民法規定利息最高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所以,日常生活中可見信用卡的循環利息或預借現金的利率多訂於百分之十九點多,即受限於此項規定。然一般民間借款,常有約定三分利〈即每萬元每月利息三百元〉的情形,其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三十六,但借款人為求周轉,仍照常支付利息,並未主張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違法之實例。且依法院實務上見解,收取三分利的作為符合一般社會情況,並不成立刑法上的重刑罪。至於,地下錢莊收取超高利息的作法,就可能夠構成重利罪,而應依[$300374$]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時,地下錢莊業者若以此為業,把放高利貸當成其收入之來源,尚可能成立[$300375$]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