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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光吉米鹿翁姓姐妹欠稅遭拘提管收〈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欠稅大戶三光吉米鹿董事長翁純純、副董事長翁娟娟二人,經人向台北行政執行處密報,她們匿居於台北市信義路四段一處民宅後,台北行政執行處執行官親率執行人員前往強制拘提,順利地在該民宅內廁所,拘獲躲藏在裡面的翁式姐妹,兩人因無法繳納積欠稅款或提供確實之擔保品遭到管收命運。 法律教室:   拘提管收為以拘束人身自由為手段藉以達成執行之目的。所謂拘提,係指近年來拘提係指義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透過強制力使義務人到場接受訊問;所謂管收,係指將義務人送進管收所(看守所)剝奪其人身自由而加以監禁。近年來政府常以之為催繳欠稅大戶稅款之方式。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後,仍不於期限內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即可聲請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拘提管收。 一、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