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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紹洋林韋君簽感情合約,效力如何?〈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許紹洋和林韋君日前和經紀人簽下一紙感情契約書,裡面載明:五年內除非和對方分手,不得有移情別戀、腳踏兩條船等傷害對方,損及公司名譽的事,否則賠償公司500萬元,創下藝人簽「感情合約」首例。 法律教室:   俗語說:「老王賣瓜,自賣自誇」似乎賣瓜的說瓜甜乃理所當然的事。但是,我在這裡卻是要說─法律不是萬能。日常生活中的大小事並非均可以法律來規範的。例如:夫妻約定雙方的婚姻為期七年,期滿除另訂新約外,雙方的婚姻關係係當然消滅。或許這項約定有「七年之癢」的俗語為憑,但在法律上卻會因違反夫妻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婚姻本質,而依[$72$]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被認為此項約定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同樣地,男女朋友約定雙方五年內除非和對方分手,否則不得移情別戀,腳踏兩條船。此等「海誓山盟」或許宣告雙方感情的執著,但是限制了感情的自由,在自由不得拋棄的法律規定下〈[$17$]民法第十七條參照〉,恐怕也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本件新聞,實際上也突顯了「法律有時而窮」,尤其是在有關個人感情或內心世界的部份。此外,諸位看官,從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卻非白首偕老、幸福美滿的保證,亦可見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