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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險理賠要把握時間〈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許姓男子赴大陸前投保壽險與旅行平安險共二千零七十萬元,後來在大陸遭劉姓台商殺害,許的受益人吳姓義子、義女,向法院提起給付保險金訴訟,因超過兩年的請求時效,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敗訴。 法律教室: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契約指定之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時,被保險人之繼承人,即可依約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惟此項請求權,在法律上屬債權的請求權,依[$2876$]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間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失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因此,前述受益人或繼承人欲聲請理賠時,除符合前引條文的特別規定外,否則應自保險事故發生時,即得為請求理賠之時起,把握二年的期間。否則,逾期後,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即時效完成,保險公司得依[$144$]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