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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打錯針,經再議後,院長護理長被起訴〈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台北縣土城市北城婦幼醫院打錯針事件,造成嬰兒一死六傷,院長、護理長原獲不起訴處分,經過被害家屬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撤銷原處分,板橋地檢署偵查終結,依過失致死及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 法律教室: 依[$30067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之規定,被告犯罪嫌移不足者,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此為實務上最常見之不起訴原因。惟檢察官對於證據之取捨;證據能力之認定,是否已盡調查能事,甚至是否草率妄斷,均會影響告訴人之訴訟權,自不可無 救濟的方式。因此,[$300679$]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人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亦即得由上級法院的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來審查下級法院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合法妥當。經過審查後,若認為聲請再議無理由,應駁回聲請,若認為聲請再議有理由,通常會命令原法院檢察官續行偵查〈[$30068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參照〉。此種設計猶如不服下級法院之判決,可上訴於上級法院一般。另91年2月8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時,為增加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藉以制衡檢察官之起訴裁量權,特於[$30068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增加聲請交付審判之規定,使再議聲請遭駁回者,得向管轄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由法院介入審查,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