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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觸犯法律〈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沒有律師資格的台中縣劉姓男子,為黃姓男子辦理假扣押、支付命令等相關手續,黃發現有異報警,法院審理時,劉姓男子堅稱未執行律師業務,只執行「非訟業務」,未違反律師法,但因該男子偽造提存書,法院仍依偽造文書罪判他一年六個月徒刑。 法律教室: 本問題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問題,依刑法第二一○條之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依法律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實律師得辦理之事務很廣,包括法律事務、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律師法第二十條〉。訴訟事件,含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並限制只有律師才可辦理。所以涉及法律事務時,當以委託著有聲譽、信用良好之律師辦理較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