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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樹枯倒砸車,市府國賠(本篇報導由周瑞鎧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報導: 台中市存中街一株遭蟲害的鳳凰枯木,樹幹斷落,砸壞停在樹下的汽車,車主聲請國家賠償。台中市國家賠償審查委員會昨天決議,建設局未移除枯樹,又未設警告標示,導致意外,應該賠償。 法律教室: 法條依據 [$100572$]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本件台中市存中街的鳳凰枯木如屬台中市政府所設置或管理機關為台中市政府,則依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台中市政府應為賠償義務機關。 程序 聲請國家賠償並非一開始即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的訴訟,依該法[$100579$]第十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向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做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因此,遭砸壞汽車之車主如能與台中市政府達成協議,則即可獲得賠償,毋庸再以訴訟方式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