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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犯罪未必不必關〈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精神病患不必關?」恐怕未必。罹患精神疾病的游姓婦人,帶著菜刀上超商,恐嚇取財兩千元,經鑑定行為時已達精神耗弱程度,南投地院法官據此予以減刑,但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法律教室:    怎樣的行為才算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判斷上,一般理論將其分為三階段,即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須判斷該當刑法分則何條之犯罪〉,違法性〈構成要件該當後,便表徵該當行為之違法性,除非有阻卻違法事由〉,罪責〈又稱有責性〉。本案於構成要件方面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罪,而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如正當防禦等〉,須討論的是罪責方面,刑法要求行為人須具備完全之責任能力,否則將影響罪責。如果無責任能力,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限制責任能力成立犯罪,但得減輕其刑。就現行刑法,無責任能力者包括未滿十四歲〈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心神喪失〈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限制責任能力則包括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滿八十歲之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二、三項〉,精神耗弱〈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瘖啞〈刑法第二十條〉。限制責任能力犯罪行為之處罰採「得」減輕其刑,所以是否減輕其刑乃委由法院自由裁量,但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所列之事項為科刑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