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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管教子女之方式,不得逾越行使懲戒權之必要範圍〈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桃園五歲男童陳○○深夜由母親范○○送醫急救後不治,醫師發現男童身體多處傷痕,懷疑是虐童事件報警處理。范○○起初辯稱兒子可能自殘致死,後來才供認曾綑綁兒子手腳及打耳光,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將范○○移送檢方偵辦。 法律教室: 父母管教小孩,時常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父母親是否如同一般人須負起刑事責任,涉及法律上有無賦予容許的理由,也就是有無阻卻違法的事由。[$1171$]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這是一個容許的規範,也是容許的理由,但須符合一定要件。 〈一〉客觀要件:1、足夠之懲戒或教育之理由:例如父親太忙,無暇管教子女,又怕小孩變壞,便規定每週打小孩七次。因無足夠之懲戒理由,不可阻卻違法。2、適當之懲戒:例如小孩偷東西,屢教不聽,切斷其手指,已超過適當的程度。〈二〉主觀要件:基於教育之目的。 民眾發現有受虐兒童,應立即報警處理,或打「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由專業人員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