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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兒子告老爸不扶養,法院判勝訴〈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屏東法院審理一宗大學生控告父親不履行扶養義務案,法官認定父親假借與妻子離婚名義,故意逃避扶養責任,判決現就讀大二的兒子勝訴,父親應負擔一半生活費用到年滿二十歲,另需給付扶養費二十六多萬元,並加計利息。 法律教室: 民法關於扶養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1201$]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1205$]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1206$]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所以父親對未成年子女應負扶養義務。而且民法就扶養之程度設有規定。依[$1207$]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1208$]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是故,本案學費、生活費旨為受扶養權利者所需要,應按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