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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不工作 辱罵父母判決應搬走〈解說:李清輝律師〉
台北縣永和王家有三名子女,大女兒和大兒子表現優異,一個是警局巡官,一個是醫師,可是二十三歲小女兒,卻失業在家,每天破壞家具、辱罵父母,父母兄姐在不堪同居下,向法院訴請小女兒搬家,法官協議她應於七月十日搬走,但她遲遲不搬,父母又向法院遞狀要求她履行協議,法官判決小女兒應立即搬走,不然得由法院要求強制執行法律教室: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此為家長負責維持家屬團體應有之權限。又家長之選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至於何謂有正當理由?依判例,家長之故父所遺之妾品行不檢,與男子互通情書,姑為家長,媳於夫故後,與人通姦等是。此外,學者認為,如已成年之家屬,足以自謀生計,或家屬眾多,食指浩繁,以家長一人之力,難以支持或者家屬有紊亂家庭秩序等情形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