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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歲小孩打架,老爸堅持提告訴〈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台北木柵區某國小三年級張姓、葉姓兩男童因玩球起爭執後打了起來,雖雙方皆僅受點皮肉傷,葉童父親卻堅持控告張童傷害,校方和家長會長調解皆告無效。雖然依法九歲小孩的行為不罰,但葉父仍要報案,警方只好對由家長陪同的兩個小男孩分別詢問筆錄。 法律教室:   本案牽涉刑事責任問題,[$300018$]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行為,不罰。」所以未滿十四歲之人,立法上乃擬制其不具有責任能力〈按:所謂責任能力係在確定行為人是否具備認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30067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八款〉。審判中法官應諭知無罪之判決〈[$300730$]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所以就刑事而言,實無追究之餘地。就民事責任而言,九歲的小孩,僅有限制行為能力〈[$13$]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責任,依[$193$]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又如果不能依前述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