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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民事判決也可在台灣執行〈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美國男子史梅理,不滿所買的台灣製鋁梯有瑕疵讓他摔傷,一狀告到當地法院,獲判決勝訴確定,台灣廠商須賠償他二十五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受理史梅理的「許可外國判決效力」訴訟後,日前判決認可該外國裁判,史梅理可據以向台灣廠商索賠。 法律教室:   依我國[$1836$]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之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可知外國的確定判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在我國也可以發生效力。另依[$3269$]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前項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可知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也有可能在我國執行,但應先向我國的管轄法院提起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才可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