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刮樂詐騙集團被處徒刑及強制工作〈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台中市民許○○與友人組成刮刮樂集團,從去年初至今年二月,向全省卅十四名被害人詐財一億八千多萬元,其中北部黃姓婦人被詐財金額達八千八百多萬元,創下最多的紀錄。台中地院依常業詐欺等罪將許○○等九人判處四年六月至四月不等徒刑,並宣告二位主嫌強制工作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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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刮樂詐騙集團乃以不實之刮刮樂抽獎廣告騙取被害人之財物,該集團成員反覆為此詐騙行為,並以此為謀生職業。因此,法院依[$300370$]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將多位被告分別論罪科刑。另外有兩位主要被告並被宣告強制工作三年。
所謂詐欺取財罪,[$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300370$]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乃以「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而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又刑法第九十條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賴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因此,對於以犯罪為常業之刮刮樂詐騙主嫌,法院並依本條規定諭知強制工作三年之保安處分,希望矯正犯人之惡行。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