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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簽體罰同意書,不能作為老師體罰學生的合法事由〈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高雄地區有部分國中導師發給家長「疼痛性體罰」意見調查,詢問家長要在有需要時,是否可以對學生施以體罰。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表示,確有老師請家長簽體罰同意書,但老師千萬不要以為就此取得「尚方寶劍」,一旦因體罰不當發生親師爭執時,這紙同意書一點用處沒有。 法律教室:   家長或老師是否適合對學生作適度的體罰,可說是見人見智。但此處要討論的是,從法的觀點,來論述對學生的體罰成傷,是否成立刑法上的傷害罪。一般人只要其行為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構成要件就應成立犯罪。但於某些例外情形可能因有某些特定的容許事由阻卻其違法性,令其行為不違法。學理上稱為那些的容許事由為「阻卻違法事由」,又可分為「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及「超法規阻卻違反事由」。前者是有直接法令依據的,後者之行為則在法令上之形式上雖無直接合法依據,但通說認為由一般法律精神推延,應該承認的。父母的懲戒權是屬於「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這是因為[$300021$]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父母之懲戒權,仍須具備一定要件,及客觀上,須有足夠懲戒或教育之理由而且懲戒要適當,主觀上,須基於教育之目的。而教師是否如同父母,在必要範圍內得懲戒學童?對此,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是基於教育任務及一般習慣而言,大多承認教師於必要範圍內有懲戒權,所以是屬於「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但範圍上亦有限制。即客觀上有足夠的教育上理由,懲罰必須適當。主觀上乃基於教育目的而為懲戒。所以學者主張為達教育之目的,教師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對於嚴重違反校園秩序的學生給予適當的懲戒或體罰,如果造成學生輕微的身體受傷,亦可阻卻違法。但這是需要就個案認定的。此外,最常涉及的犯罪類型尚包括妨害自由。例如,學童甲經常未按時繳交作業,屢勸不聽。老師乙將甲留校作完作業到六七點才讓乙回家,甲之懲戒如基於教育理由,亦通知乙之父母,那麼應認為不過當,若邊寫邊罵,還留到很晚不讓乙回家吃晚飯,就屬於過當,可能構成[$300323$]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當然,這中間還有些灰色地帶,尚須就個案逐一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