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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逼吃搖頭丸、性侵害,移送少年法庭〈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一名楊姓少年強逼十五歲少女網友服兩顆搖頭丸及K他命藥粉,涉嫌性侵害,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台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 法律教室:   由於青少年犯罪,往往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源自家庭而牽動教育制度及社會環境的複雜問題,所以對於少年事件,自然需要有一套不同於一般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程序。「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其基本的出發點乃是「少年宜教不宜罰,以保護代替懲罰。」相對於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關於少年處理法重要內容有:1、本法以十二歲以上且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為適用對象。2、本法的處罰行為包括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保護案件:所謂刑事案件,指的是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例如本案中的少 年。而所謂少年保護事件,則指「虞犯行為」,乃是具有觸犯刑罰法律可能性的少年。例如: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出之場所、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等。3、關於審理程序的特色:例如受理少年事件後、應由少年調查官就少年之品行及身心狀況、家庭環境以及教育程度等事實為實地調查。審理過程不公開,以維護少年名譽。報紙雜誌或其他新聞媒體、不可以揭載被處分少年之姓名、身分、容貌或有關本人行為之記事或攝影,避免少年被貼上標籤等。4、關於少年事件的處理方式:最具特色者乃是保護處分之規定,包括訓誡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於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及接受感化教育等。5、親職教育: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得疏於管教往往是少年犯罪的成因之一。少年事件處理中特別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令的可能性時,如果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教養的話,少年法院可以裁定命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在少年犯罪日益嚴重的今日社會,少年犯罪的研究,須要專家投入更多的心力,也須要為多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