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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結婚登記沒宴客,婚姻無效〈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台中縣太平市王姓男子結婚二十多年,以施姓妻子罹患精神病為由,訴請離婚遭駁回,五年後,又以當初僅辦理結婚登記、沒有公開儀式,確認兩人的婚姻不成立,此招果然奏效,因施女也承認沒有宴客,法院判決婚姻不成立。 法律教室:   依[$1051$]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因此,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認識其為結婚者〈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至於,何謂定式之禮儀,我國法院則採取極為寬鬆之標準,只有當事人合意以某項方式為結婚儀式,且符合公開之條件即可。否則,依[$1057$]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婚將歸無效。至於,結婚是否登記,對於結婚之生效與否並無決定性之影響,只具有舉證責任上的效力〈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參照〉。戶籍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雖規定,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但此僅為戶政管理之方便,是否產生結婚效力,仍應以民法為判斷依據。是故,本條新聞中之夫妻雖曾辦結婚登記,但因未宴客,即有可能不符合「公開」儀式之要件,以致於其婚姻被法院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