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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姦智障女,立下自願書,男子函送偵辦〈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從事電玩維修工作的男子趙○○,涉嫌誘拐一名患有中度智障的KTV女服務生,還要求女服務生簽下自願與他發生性行為的字據,作為脫罪之用。警方查獲趙嫌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地檢署偵辦。 法律教室:   [$30024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乘機性交罪之規定。本罪是「利用」被害人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之狀態,所以須非行為人用強暴、脅迫等強制手段,使其不能抗拒而與其為性交,否則就本案而言,可能構成[$300237$]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而非本條之罪。又本罪既係為保護該等被害人〈失去抵抗能力之無助狀態者〉之性自主之法益,而被害人為中度智障應解為其無承諾被害之能力,當然不能因被害人曾立下自願書而免除行為人之刑事責任。且本罪非告訴乃論,警方自應主動調查後,認為有犯罪嫌疑者,移送地檢署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