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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補償金之發放,不符家屬預期〈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至今剛好滿五年,雖然該法是以保護被害人與家屬為立法宗旨,但因種種相關限制,以致多數被害人與家屬感受不到該法的美意,甚至因而產生怨懟。 法律教室:   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一般人大多陌生,有簡單介紹其內容的必要,首先本法保護的對象限於「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和「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之被害人」。立法目的乃在於,民眾因犯罪行為而造成死亡或重傷的損失,為了避免因訴訟曠日費時,生活陷入困境,而由國家先予補償,日後再由檢察官向加害人求償。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成立了「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並在各地檢察署設立辦事處,提供被害人與家屬各項協助。申請補償,其最高金額為醫療費四十萬元,殯葬費三十萬元,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一百萬元,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一百萬元。申請補償金之遺屬父母、配偶及子女為第一順位申請人。請求補償,若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補償金中減除。申請之程序,乃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五年內,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審議委員會依法應在三個月內作成是否發放補償金之決定,但實務上因函查資料,案件複雜等因素,往往須要拖上半年以上。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得於收到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高等法院檢察署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對於覆審委員會決定不服者,則得於三十日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