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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亂開證明書,法院判易科罰金〈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北市萬華區一家診所負責人馬姓醫生,為了四千元的報酬,就應詹姓男子請託,將其呂姓祖母死亡日期的死亡證明,開晚一個月,以便謀奪祖母遺產,案經檢察官在偵查呂某遺產遭盜賣案時發覺馬某犯行,主動將他偵查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處馬姓醫生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一〉刑法關於偽造文書罪章的犯罪類型,有所謂「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之區分。有形偽造是指冒用他人名義作成文書。而無形偽造是指以自己名義作成文書,但內容不實的情形。我國[$300225$]刑法第二百十條至[$300227$]第二百十二條所處罰者為有形偽造,[$300228$]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300230$]第二百十五條所處罰者為無形偽造。所以本案醫生開立死亡證明之內容,縱然不實,也不會構成刑法第二百十條的偽造私文書。不過據此死亡證明到戶政機關辦理除籍之行為則會構成[$300229$]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即明知為不實的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法院准予「易科罰金」,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