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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誤診造成癱瘓,法院判賠2476萬元〈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六年多前,屏東縣姜姓青年到醫院體檢,先天性的腦部生長缺陷卻被黃姓腦科醫師誤診為腦內血腫,腦萎縮而手術治療,造成他陷入昏迷最後雖脫離險境,但已傷及腦部並左側肢癱瘓,姜姓青年不甘損失,告官求償,法官判處黃姓醫師賠償二千七百四十餘萬元。 法律教室: 〈一〉醫生未盡醫療上應盡的注意義務,侵害病人的權利時,應負醫療過失的侵權責任。首先須說明者,本案起訴之請求權基礎依據為何?並不清楚。實務上,早期多依[$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連結醫療法之規定起訴。晚期則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請求。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是採無過失責任〈即企業經營者違反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就算能證明無過失,法院也只能減輕其賠償責任,不能完全免責〉對消費者較有利。但醫療行為是否一定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通用,實務上尚無統一的見解。不過至少在「馬偕肩難產案」中〉,最高法院判決是採肯定見解。 〈二〉侵權行為認定過程中,最棘手的是舉證責任部分。原則上要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負舉證責任,但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170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尤其像醫療行為如此專業之領域,應由院方舉證,較為合理。又舉證責任有二:第一個是過失之有無以及事實上因果關係之有無,即認定加害行為與權利侵害之間有無因果關係〈稱為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第二個則是賠償範圍,因屬法律上因果關係,多由法官本於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論斷之〈稱為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三〉損害賠償範圍包括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財產上損害若是侵害他人致死,則對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賠償責任。若是受傷〈包括成為植物人〉則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失活上之需要,應負賠償責任。非財產損害即所謂之慰撫金。侵害他人致死,依法父、母、子、女及配偶皆可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