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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捉姦遇大嫂,哥哥火大控妹婿〈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彰化縣一名郭姓女子懷疑丈夫有外遇,凌晨帶員警到汽車旅館捉姦,撞見的竟是自己親大嫂林姓女子在浴室內一絲不掛,她的丈夫也在場,但否認姦情,林姓女子則承認。郭姓女子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她的哥哥則要控告妹婿妨害婚姻與妨害家庭。 法律教室: 本案郭姓女子,帶員警至汽車旅館捉姦,乃對於正行通姦行為之現行犯,行使對現行犯之逕行逮捕〈[$300491$]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其行為乃是依法令之行為〈[$300021$]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可阻卻違法,所以不構成妨害自由或侵入住居罪。撞見的竟是自己大嫂與自己丈夫,郭姓女子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乃依法有據。她的哥哥則要控告妹婿,[$300259$]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與人通姦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程序上,通姦罪,非配偶不得告訴,而且亦僅不得提起自訴〈[$300751$]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又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僅對通姦罪中之一人提告訴,其效力會及於另一人,但通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所以郭姓女子的哥哥要控告妹婿,卻不想牽連自己的妻子,須提起告訴後,再單獨撤回對妻子的告訴部分。而郭女只想訴請離婚,似乎不想追究其夫的刑責,因為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並無不可。但依[$300265$]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通姦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以郭女事後不得再提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