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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著暴露,檳榔西施被判刑〈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報載,台中市○○路林姓檳榔西施穿著透明內褲賣檳榔,連續四次被警方查獲,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林女穿著暴露使駕駛人分心,有造成交通事故之虞,一犯再犯,藐視公權力,將其依妨害風化罪判刑五月,李姓雇主判刑三月,均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30025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實務之見解,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者而言。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五號解釋認為,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至於本罪之猥褻,依通說之見解,概念上要比刑法其他條文中之猥褻概念為廣,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或厭惡感的有傷風化之行為。例如像強制猥褻,一般認為須限於對被害人的身體為之,而本條則無此限制,即使未接觸任何他人之身體,亦可能構成。本案之檳榔西施乃藉由穿著暴露,供人觀覽,以招徠生意,應已構成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之犯罪。就目前之民風認定其行為猥褻尚無不妥,但又有誰能預測,或許再過幾年,也就見怪不怪了,畢竟最高法院也曾於民國初年,作出在公園內接吻是公然猥褻之行為的判決。所以猥褻之概念是與時俱進,而非一成不變的。而易科罰金,依[$300041$]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乃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