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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女友的臉,法院判賠二十萬〈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報載台北市度姓女子遭黃姓男友打得鼻青臉腫,被安親班學生嘲笑「好像見到鬼」,讓愛美的她深受打擊,憤而辭職後控告男有傷害並求償五十萬元。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黃有期徒刑四月、賠償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十二萬三千元。 法律教室:   本案杜姓女子被男友毆打,杜姓女子追訴程序,刑事上可提傷害告訴或自訴,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或於提起刑事訴訟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須說明者有二: 一、附帶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利用刑事訴訟程序,蓋如其損害與刑事犯罪有因果關係,附帶提起有其簡便處。本案顯然其所受損害和刑事犯罪有因果關係,當可提起。又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法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開庭時,除傳喚刑事被告等人外,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不過,法院如果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裁定移送民事庭。 二、關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本例侵害的是被害人之身體權。身體權是指以保持身體完全為內容之權利,破壞身體完全,即構成對身體權的傷害,如打人耳光、剪斷頭髮、對人臉上吐口水、強行接吻。賠償包括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範圍則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和慰撫金。本案法院判決,侵權行為人之行為,造成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判處賠償十二萬元。至於被害人憤而辭職部份,可否請求賠償?本例被害人是否有起訴請求,尚不得知,但解釋上和侵權行為無一定之相當因果關係,本人認為應採否定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