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通姦,檢察官依連續犯求重刑(本篇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報載,前立法委員王世雄,涉嫌與女助理發生婚外情並產下一女,女助理的丈夫帶女兒至醫院作血緣DNA鑑定,才知道女兒並非自己親生,與妻子離婚後控告王世雄涉嫌通姦,高雄地檢署將王世雄提起公訴,並依連續犯請求法官加重其刑。
法律教室:
本案例須提出說明者有二:
一、民法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制度,對出生之子女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而有不同的保護規定。只要是「受胎期間」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所謂受胎期間依民法之規定,是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之期間。但能證明受胎回溯在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故因婚外情產下之女,妻之受胎期間只要有一天是在妻(女助理)與丈夫婚姻關係存續中,則所生之女,推定為丈夫之婚生子女。今驗DNA得知血緣,女助理丈夫欲推翻此法律上推定之效力,尚須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待勝訴判決確定後,再由前立委經由認領讓小孩成為自己的婚生子女。若前立委不為認領,法律規定於具備下列情形之一,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即起訴)生父認領:
1、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2、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3、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4、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二、本案前立委之行為,構成通姦罪之連續犯。
連續犯,是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也就是行為人必須早在第一個單一行為時即決意經由數個同樣之單一行為,一個接一個地實現犯罪目的。例如:行為人為了買機車,計劃依同樣的行為模式在車站竊取旅客財物,直到湊足錢為止。連續犯本質上為數罪,但法律基於刑事政策考量,以一罪論。但規定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發佈日期:20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