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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退役、假主委,侵占百萬管理費〈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一名某軍校畢業的退役軍官,涉嫌以假名應徵保全人員,取得負責社區大樓保全總幹事職務後,涉嫌侵占管理費逾百萬元。 法律教室: 本案例應就實質競合及牽連犯二部分,分別加以比較: (一)實質競合部分【一行為人為數行為犯數罪,侵害數法益】 也就是說一行為人為數行為而犯數罪。就本案例而言,退役軍官涉嫌以假名應徵保全人員,取得負責社區大樓保全總幹事職務後,涉嫌侵占管理費逾百萬元之事實來觀察,以假名應徵保全人員,取得負責社區大樓保全總幹事職務部分,應成立[$300366$]刑法三三九條詐欺罪;涉嫌侵占管理費逾百萬元部分,應成立[$300363$]刑法三三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依實質競合要件,「一行為人為數行為犯數罪,侵害數法益」,對於王姓退役軍官行為之處罰應為數罪併罰([$300050$]刑法第五十條)。 (二)牽連犯部分【手段與目的、方法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王姓退役軍官是以「假名應徵保全人員,取得負責社區大樓保全總幹事職務」為方法或手段,來達到「侵占管理費逾百萬元」的目的與結果。對於王姓退役軍官行為之處罰應為[$300055$]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及牽連犯),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