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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性行為也可能吃上官司 (本篇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甲男與乙女是一對分居中的夫妻。一日丈夫邀老婆出遊,開車經桃園縣龍潭鄉一處產業道路時,向太太求歡遭拒,但丈夫涉嫌以暴力手段性侵害得逞,太太因此一怒控告丈夫妨害性自主。 法律教室: 甲男以強暴手段,在違反其妻意願情況下,對其妻為性交行為,此情況已觸犯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依[$300236$]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往曾有夫妻間是否有此法條的適用常有爭議,現行[$300247$]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前段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由此推知,夫妻間亦有強制性交罪的適用。依新聞內容,因乙女於甲男求歡時已表明拒絕,而甲男仍以強暴手段性侵害得逞,已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要件,所以甲應成立強制性自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