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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債務被人脅迫簽下本票〈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據報載,台中市黃姓商人十月二十六日深夜駕車行經民權路時,被舊識高姓女子夥同八、九名男子開四輛車前後包夾,挾持到一家咖啡店,以償還債務為名,威脅簽下六千萬借據及六千萬本票後才將其釋放。 法律教室: 就本案例事實部分: (一)台中市黃姓商人十月二十六日深夜駕車行經民權路時,被舊識高姓女子夥同八、九名男子開四輛車前後包夾,挾持到一家咖啡店部分,在犯罪行為人地位上,高姓女子夥同八、九名男子若在主觀上相互間有其犯罪意思之聯絡,客觀上又相互分擔其犯罪行為,則為刑法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也就是說,共同正犯間(皆為正犯)所受到的刑責相同,而較從犯(幫助犯)為重。 (二)高姓女子夥同八、九名男子開四輛車前後包夾,挾持到一家咖啡店以償還債務為名,威脅簽下六千萬借據及六千萬本票後才將其釋放。在刑法部分,已構成刑法三0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三0四條:強制罪。 (三)黃姓商人在沒有自由意志且行動自由遭受拘束、並在其脅迫之下,簽下六千萬借據及六千萬本票,黃姓商人可依民法第九十二條,向高姓女子等人以存證信函之方式,並在民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之規定。撤銷其簽下六千萬借據及本票之意思表示。 (四)黃姓商人所簽下本票就票據法之規定,應負票據上所載文義之責任,亦即於到期日時,應無條件給付票面之所載金額予執票人,但因黃姓商人受到脅迫而簽下六千萬本票,黃姓商人若屆其無法給付票款,而收到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應如何救濟?依非訟事件法第一0一條之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接到本票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玆救濟。黃姓商人亦可向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針對高姓女子及其同夥依妨害自由罪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以玆主張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