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妹被高中生嫖,移送法辦(本篇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報載,高市警方查獲高雄一所知名高中的學生嫖妓。出賣靈肉的大陸妹反遭學生家長痛罵奪走兒子的童貞,且因該高中學生未滿十八歲,大陸妹被警方依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送辦。高中生則由家長帶回。
法律教室: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特別制定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依本條例,性交易雙方,只要一方是少男或少女,成年的一方就可能觸犯與少年性交易罪。妓女賣淫,被警方查獲,通常只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三日拘留而已。但如果性交易對象是少年,則涉及刑事責任。而且依性交易之少年年紀是否滿十六歲,而有不同刑責。依規定,若是少年是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少年十六歲以下,處罰較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就本案例而言,比較可能觸犯的條文是第二十五條。依該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意圖營利而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如果是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則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本條例[$301880$]第三十四條、[$301881$]三十五條分別規定,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應對其實施輔導教育。
發佈日期:20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