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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妨害自由,與庶民同罪〈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某立法委員被控妨害自由案,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宣判,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被告某立法委員在高雄因為經營地方有線電視,和由吳某所經營的另一家有線電視業者,因為競爭而發生不快.某立法委員被控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號,帶著一群人前往砸毀吳某所經營公司的設備.某立法委員涉及妨害自由部分,高雄地方法院在今年三月間判決有期徒刑十個月.不過某立法委員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本案例中,某立委因與吳姓分別經營有線電視公司,因為競爭而發生不快,某立法委員帶著一群人前往砸毀吳某所經營公司的設備。在妨害罪章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入侵住居罪」等罪。以下就上述各罪要件做一簡略說明: 一、[$300325$]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即觸犯本罪,強制罪設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二、[$300326$]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三、[$300327$]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入侵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或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 某立委涉及妨害自由部分,應依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來論處自不待言,依報導所述,並無法得知某立委所為之事實為何?應就各案事實認定之,在這裡不宜驟下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