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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繳遺產稅,搞的傾家蕩產 〈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南縣鄉民朱○○、朱XX兄弟的父親於民國八十二年元月過世,遺留一筆兩分多土地,玉井地政事務所將公告地價由每平方公尺五千元誤植為兩萬元,致遺產稅暴增三倍,兩兄弟要求更正未果,只好要求以土地抵稅,地政人員卻以土地未分割而拒絕,兩兄弟申請延展到八十三年初,並向地下錢莊、農會借貸,最後不但房子被查封,朱XX的妻子也棄他而去。玉井地政事務所八十四年發現錯誤,並通知領取溢繳的一千三百餘萬元,但這筆退款,兩兄弟為了支付農會貸款利息,已分文不剩,孑然一身。他們於八十五年向法院請求國家賠償,要求支付利息損失,一、二審及更一、更二審都判決玉井地政事務應賠償。 法律教室:   遺產稅:因遺產應納稅額有時很大,且須以現金繳納,反而造成繼承人負擔,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特定[$911198$]第三十條。第三十條規定,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二個月;或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至於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由稅捐稽徵機關予以調查核定(大法官第三四三號解釋)。 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必須出具已繳納遺產稅之證明書。因此,兄弟欲辦理繼承登記只有繳清稅捐一途。 國家賠償:依[$100571$]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100576$]第七條規定,損害賠償原則上應以金錢,例外為回復原狀。又依[$100577$]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自知有損害時,兩年內請求;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內請求,否則將因時效而請求權消滅。本案因該對兄弟確係因地政機關過失所以受有損害,且自八十四年知道確受有損害,於八十五年即提起行政訴訟,尚未超過兩年消滅時效,地政機關所主張之理由應不成立。